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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0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傅振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參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
    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8,82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1年9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
    年利率9.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
    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0,512元及相關之利
    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
    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
    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
    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
    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
    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17
    ,65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
    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
    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四、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7月24日
    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03%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203,61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
    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
    年利率13.6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
    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6,715元及相關之利
    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
    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六、茲債權人屢次催討
    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
    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30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821元 傅振豪 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03% 002 新臺幣50512元 傅振豪 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03% 003 新臺幣117654元 傅振豪 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03% 004 新臺幣203619元 傅振豪 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03% 005 新臺幣76715元 傅振豪 自民國114年5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6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821元 傅振豪 暨自民國114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50512元 傅振豪 暨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117654元 傅振豪 暨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203619元 傅振豪 暨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76715元 傅振豪 暨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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