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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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0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董秀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伍佰參
拾貳元,及其中壹拾參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12月27日開始與債權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
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
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
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10日止,帳款尚
餘142,532元,及其中本金138,144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
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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