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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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91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蔡豐任
債 務 人 澤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信忠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債務人澤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陳信忠應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伍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信忠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及
其中壹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
其中捌仟壹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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