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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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84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蔡學治
債 務 人 華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豪
債 務 人 林文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陸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參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參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柒萬貳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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