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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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70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戴木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陸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5年9月6日、103年1月6日
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
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
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
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
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
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
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8月21日止,帳款尚餘新
臺幣(以下同)599,621元,及其中本金590,869元未按期繳
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21日止,帳款尚餘599,62
1元及其中本金590,86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
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27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3865元 戴木楠 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8% 002 新臺幣377004元 戴木楠 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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