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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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5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美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9,6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美足於民國110年12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5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08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0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8月20日止累計318,252元正未給付,其中309,672元為本
金;7,88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美足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向
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
17年12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20日止累計36,954元正未給付,其中3
6,409元為本金;54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陳美足於民國110年12
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431,614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13日
起至民國117年12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20日止累計274,423元正未
給付,其中267,028元為本金;6,795元為利息;6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9672元 陳美足 自民國114年08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6409元 陳美足 自民國114年08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67028元 陳美足 自民國114年08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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