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12號
聲 請 人即
代位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蔡豐任
被代位債權人
茂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盛
債 務 人 琦峯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星賓
一、債務人琦峯電子有限公司應向被代位債權人茂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壹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伍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肆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上開債務人琦峯電子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茂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給付之金額,於債務人琦峯電子有限公司向債權人茂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清償時,如符合民法第242條之規定時
,得由聲請人即代位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
代位之債權人茂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為收取。
債務人並應賠償聲請人本件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