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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12號

聲  請  人即
代位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蔡豐任  

被代位債權人  
            茂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盛  
債  務  人  琦峯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星賓  


一、債務人琦峯電子有限公司應向被代位債權人茂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壹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伍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肆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上開債務人琦峯電子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茂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給付之金額,於債務人琦峯電子有限公司向債權人茂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清償時,如符合民法第242條之規定時
    ,得由聲請人即代位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
    代位之債權人茂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為收取。
    債務人並應賠償聲請人本件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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