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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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88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桂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
於新北○○○○○○○○,又債權人雖於聲請狀內陳報債務人之居所
地為新北市○○區○○街000號7樓,惟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土城分局查訪實際居住使用情形,經函覆得知債務人陳
桂慶並未實際居住於該址,且表示其現居於新北市○○區○○路
00號3樓,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回函附卷可稽,
則債務人現居地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
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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