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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0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林子揚  
債  務  人  禾旺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賢  



一、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元碩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
    下同)壹佰伍拾伍萬零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由
    債權人代位受領,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0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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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89,996元 禾旺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新臺幣 660,044元  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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