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1-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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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14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妮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妮霏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
提出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係由第三人赫全電腦有限
公司附設赫全電腦短期補習班與債務人吳妮霏所簽訂,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提出由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妮霏簽訂之分期付款
約定書,並標明約定利率、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部分,債權
人已於114年9月1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
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
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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