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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94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郭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零肆拾伍元
    ,及其中伍萬壹仟捌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
    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以本金伍萬壹仟捌佰元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通
    知債權人於10日內提出相關契約約定,債權人僅於114年8月
    22日具狀表示就違約金部分,若無特別約定,請依法裁定等
    語,是債權人未提出相關約定而空泛請求違約金部分,顯無
    理由,揆諸上開說明,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
    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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