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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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94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郭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零肆拾伍元
,及其中伍萬壹仟捌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
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以本金伍萬壹仟捌佰元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通
知債權人於10日內提出相關契約約定,債權人僅於114年8月
22日具狀表示就違約金部分,若無特別約定,請依法裁定等
語,是債權人未提出相關約定而空泛請求違約金部分,顯無
理由,揆諸上開說明,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
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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