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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2026-01-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2 案號: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重訴字第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王惠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02,809元【計算式:20,000,000元×(2+25/3
0)÷12×2.18%=102,8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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