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提繳勞保退休金等(2026-01-07)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42號
原 告 梁家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思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提繳勞保退休金
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
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050元及
應提繳40,50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金額共計105,55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
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等涉訟,故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
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3元(計算式:1,630×1/3=543,
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