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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2025-09-30)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30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81號
原      告  劉志強  
被      告  王耀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  朱帥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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