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准予強制執行(2026-01-09)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9
案號:勞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李郭昱
相 對 人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薪資等爭議
,於民國(下同)114年11月21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
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
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815,849元
,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
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
114年11月21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以:「如調
解方案。對造人應給付815,849元(含預告工資、資遣費、
積欠工資)予申請人李郭昱,對造人應於114年12月15日前
匯入申請人李郭昱原留薪資帳戶內。……」,業據聲請人提出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
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815,849元准予強制執行,合
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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