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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准予強制執行(2026-01-09)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9 案號:勞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陳昱仁  
相  對  人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貳佰捌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薪資等爭議
    ,於民國(下同)114年11月21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
    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
    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332,280元
    ,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
    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
    114年11月21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以:「如調
    解方案。對造人應給付332,280元(含預告工資、資遣費、
    積欠工資)予申請人陳昱仁,對造人應於114年12月15日前
    匯入申請人陳昱仁原留薪資帳戶內。……」,業據聲請人提出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
    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332,28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
    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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