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准予強制執行(2025-12-30)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0
案號:勞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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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花鈺媛
相 對 人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玖拾貳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
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經新
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萬2492元,惟相對人迄今
尚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列主張,業據其提出聲請人之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
為證,堪信為真。且上列調解成立內容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是聲請
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3萬2492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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