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准予強制執行(2026-01-05)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勞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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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CAO THI HONG ANH
相 對 人 紅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虹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七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
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參仟壹佰捌拾參元之調解成
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0月7日(
聲請人誤繕為114年9月5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
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3,1
83元(含資遣費、薪資),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勞工局勞資
調解於114年10月7日調解成立在案,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
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
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
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83,183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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