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准予強制執行(2025-12-19)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9
案號:勞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TRAN THI LE GIANG(中文名:陳氏麗江)
HOANG THI THUY(中文名:黃氏翠)
DUONG VAN TUONG(中文名:楊文將)
相 對 人 紅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虹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所處理聲
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一、勞
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二、有關工資、加班費及特休未休假工資
,兩造共同協議分四期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日期及金額如下
附表所示)。」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4
年10月7日經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
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TRAN THI GIANG(中
文名:陳氏麗江)工資、加班費及特休未休工資新臺幣(下同
)7萬8802元、聲請人HOANG THI THUY(中文名:黃氏翠)9萬6
320元、聲請人DUONG VAN TUONG(中文名:楊文將)9萬3672元
,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勞資
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如主文所示內容之
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
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聲請人依首揭
條文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工資、離職金及特休未休工資之
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卓鵬
附表:
分期日期及金額(民國、新臺幣) 聲請人 114年10月17日 114年10月30日 114年11月30日 合計(即本院准予強制執行金額) TRAN THI LE GIANG(中文名:陳氏麗江) 1萬元 2萬元 4萬8802元 7萬8802元 HOANG THI THUY(中文名:黃氏翠) 1萬元 2萬元 6萬6320元 9萬6320元 DUONG VAN TUONG(中文名:楊文將) 1萬元 2萬元 6萬3672元 9萬36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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