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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准予強制執行(2025-12-10)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0 案號:勞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吳拓遠  

相  對  人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陳明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存摺
封面及完整內頁明細(需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迄今)影本或
其他程度相當足以釋明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
    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
    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意旨略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及資遣費之勞資爭議,
    於民國114年10月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
    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於114年10月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
    議調解會調解成立,兩造同意由相對人於114年10月18日前
    給付聲請人薪資及資遣費共新臺幣(下同)18萬3010元,有
    聲請人所提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參,
    堪認屬實。惟查,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相對人有未
    依調解內容履行義務之情事,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
    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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