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准予強制執行(2025-11-28)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勞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傅志琪
相 對 人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三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
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肆仟陸佰玖拾肆元之調解
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業
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4,694元(含資遣費、薪資),惟
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勞工局勞資
調解於114年10月3日調解成立在案,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
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
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
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204,694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