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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准予強制執行(2025-11-27)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7 案號:勞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石殿明  
相  對  人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相
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96,992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
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業
    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96,992元(即工資、資遣費),惟
    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
    解人於年月日調解成立在案,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
    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
    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
    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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