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准予強制執行(2025-11-21)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1
案號:勞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林欣慧
相 對 人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玖拾壹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薪資等爭議
,於民國(下同)114年10月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委
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
台幣(下同)74,391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
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委員會於114年10月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
解成立內容略以:「如調解方案。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
積欠工資、特別休假未休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等達成和
解,如『勞資集體調解工資事34位員工』的項目及金額(9.林
欣慧:工資66,231元、資遣費8,160元,合計74,391元);
對造人應於114年10月18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申請人林
欣慧等34人會原留薪資帳戶。」,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
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
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74,391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
,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