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 死亡宣告(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PCDV
2026-06-10
案號: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楊德清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楊德清(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住○○市○○區○○路○段○○○巷○○○號之一)於民國一一四年
五月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楊德清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楊德清因行方不明,自民國111年5月
3日起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音訊全無、生死不明
,前經本院以114年度亡字第9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揭示於
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
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
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
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
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楊德清為00年0月0日生,於111年5月3日起列
為失蹤人口,迄今楊德清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經本院
於114年11月28日准予對楊德清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
等情,有本院114年度亡字第96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
等件在卷可稽。現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楊德清陳報其生存
或知楊德清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於失
蹤人失蹤滿3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
,為死亡宣告。查失蹤人楊德清自前述失蹤時起,計至114
年5月3日已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
時。爰依前開規定,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