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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6-03-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8 案號: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70號
異  議  人  張綱維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4年6月30日
之113年度司聲字第94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
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
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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