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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等(2025-10-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14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903號
原      告  李淑芬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複代理人    劉依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賀情律師
被      告  李鑑仁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萬伍仟元,及自中華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為
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當事人之主張:
一、原告方面:
  聲明:
 ㈠先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4,805,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㈡備位聲明:(一)被告應報告系爭投資自民國99年6月29日起至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止委任期間之經營狀況,提出經營報告
    、單據明細及財務報表。(二)被告應計算自99年6月29日起
    至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止委任期間之經營損益狀況,原告應
    得之利潤金額,並結算剩餘款項。(三)被告應給付原告14,8
    0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
(一)原因事實:緣兩造於88年間聯誼場合結識,而後開始交往
      ,交往期間原告於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會計職務(
      參原證1),收入穩定;被告則先是自稱其為「安捷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安捷公司)負責人,經營推廣信用卡、
      手機門號之業務,惟二人交往不久後,被告向原告表示,
      因景氣不佳及手機門號代辦業務式微,安捷公司不得不結
      束營業。自此,被告之生活費用多仰賴原告支應,原告甚
      至多次替被告繳納高額信用卡費(原證25)。被告於安捷
      公司歇業後,長年未再就業,直至98年間,被告向原告稱
      ,其獲得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桃
      園分行(址:桃園縣○○市○○○路○段00號)之面試機會,並
      自述於面談過程「深受副總賞識,當場即獲錄取,副總甚
      至逕請其餘應試者離去,表示已找到最適合之人選」(參
      原證14譯文編號141)。此後,被告即不斷向原告分享擔
      任花旗理專之工作瑣事,如:每日搭火車至花旗銀行桃園
      分行上班、參與花旗銀行理專會議(參原證2)、討論花
      旗銀行之公司人事安排(參原證3)、分享花旗銀行之業
      務組設備(參原證4)、協助處理內部理專侵佔客人款項
      之事件(參原證5)、退出花旗銀行之職員「花旗寶寶」
      聊天群組(參原證6)、協助花旗銀行客戶辦理贖回基金
      業務(參原證7)等,使原告深信被告自98年至108年間確
      實擔任花旗銀行之理專。嗣於99年初,被告向原告稱,其
      深獲花旗銀行副總裁器重,副總願意給予其經營「贈品事
      業」機會。被告所描述之模式為:「花旗銀行為推辦信用
      卡,經常搭配開卡贈品以吸引民眾,故其可以先採購所需
      贈品,再出售予花旗銀行,賺取價差利潤」,並向原告保
      證以其出色之業務能力,加上內部管道支持,贈品投資肯
      定穩賺不賠。原告信任被告,然念及先前安捷公司經營失
      利,遂邀約具經營事業經驗之友人盧世萱小姐至忠孝東路
      五段之丹提咖啡廳請教意見。會中,被告自稱可憑藉業務
      專業及內部管道,全權負責處理贈品業務,原告僅需出資
      即可,當盧姓友人詢問是否應成立公司以明確雙方權利義
      務時,被告復以「成立公司勞師動眾動眾,原告僅需將款
      項匯付至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板東分行帳戶(下稱被告國
      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後以被告友人方毅隆
      之女友之姊姊公司名義進行投資,以該公司名義開立發票
      即可」等語搪塞,並稱其已完整構想好交易模式,要原告
      毋用擔心過問,他來處理就好,系爭投資一定穩賺不賠,
      獲利由原告取得2/3、被告取得1/3云云,屢屢勸說原告為
      投資。原告基於歷來被告告知伊之資訊,深信被告確有驚
      人業務能力、於花旗銀行擔任理專並因此結識副總裁,加
      以花旗銀行為我國知名金融機構,與其為贈品交易應屬穩
      定、妥適之投資,基於以上考量,原告始允諾被告參與系
      爭投資,並於99年6月29日匯付第一筆投資款120,000元至
      被告國泰帳戶中。復,原告應允參與投資後,被告時以購
      置贈品作為庫存、須先墊付貨款、營運需要為由,要求原
      告匯款,原告均不疑有他,遂為匯款,被告尚於99年11月
      22日、99年11月23日、99年11月25日、100年1月13日及10
      0年5月3日,以「投資利潤」為名匯款予原告共計432,000
      元,告知原告該等款項為其投資花旗贈品之利潤,前揭給
      付小額利潤之行為,使原告更加確信有「花旗贈品投資」
      一事,而於被告稱有資金需求時為匯款,原告自99年6月2
      9日至103年6月24日為止,以其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陸續按被告指示匯
      款共計高達15,237,000元(參原證8、原證9、附表一)鉅
      款至被告國泰世華帳戶。在此期間,原告詢問被告為何未
      給付利潤、請其提供投資相關資料時,被告均回覆:投資
      前期須先投入相當成本,會在投資後10年逐漸回本、開始
      獲利,要原告不要著急,會在獲利時如約給付,並稱目前
      業務狀況均良好,無暇準備資料云云,未曾提供任何投資
      之資料予原告,然原告基於對交往多年男友之信賴,相信
      被告前揭說詞,未再追究。詎料,隨兩人相處時間越久,
      原告越發察覺被告時常信口開河、說謊成性,例如:兩人
      初交往時,被告稱其任「安捷公司」負責人,惟原告嗣後
      發現該公司從未經設立登記(參原證10),被告甚至將原
      告姓名列入員工名單(參原證11、原證12,然名單所載之
      電話、電子郵件均係原告於遠傳公司任職之資訊)、偽造
      原告於安捷公司任職之虛假名片(參原證13),上情足徵
      安捷公司經營事業乃被告虛構;此外,被告亦曾趁原告上
      班時,擅將原告錢財、生活用品取走,原告後續察覺,詢
      問被告時其眼神閃爍、反覆其詞,始發覺並逐漸認知被告
      性格不老實,時常欺瞞原告。嗣,於被告所稱「十年回本
      」之期間屆至時,原告於111年3月21日致電詢問被告系爭
      投資損益狀況(參原證14),鄭重要求其提出相關佐證並
      交付原告應得之利益,惟被告仍僅泛稱其於花旗銀行任職
      時,透過友人公司進行投資,公司內部尚須經過行政流程
      、花旗銀行尚未將獲利款項結清支付云云,不僅與其前稱
      自己為唯一與花旗銀行對接之窗口前後說詞矛盾,更與其
      前稱「十年回本」之詞顯不相符,原告持續追問,被告均
      不願正面回覆。承前,10年期間屆至被告仍不告知系爭投
      資之損益狀況,亦不願給付原告應分得之利潤,故原告乃
      於111年7月5日寄發律師函(參原證15),要求其儘速說
      明提出系爭投資財務報表、交易明細及獲利明細等資料,
      惟被告111年8月17日回覆之律師函(參原證16)竟稱相關
      資料已全數佚失,未予提供,僅提供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交易明細(參原證17);更妄稱原告另委託其操作期貨選
      擇權,且資金均已因贈品投資、選擇權投資失利而虧損無
      餘云云。惟原告從未委託被告代其操作選擇權,復細究被
      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竟發覺每於原告將系爭投
      資款項匯入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時,被告均會立即將款
      項轉匯入其用於操作選擇權投資之日盛金期貨選擇權帳戶
      (下稱日盛金帳戶;帳號00000000000),為便鈞院參酌
      ,謹將出入帳紀錄整理於附表二,準附表二可知,被告全
      然未將原告給付之系爭投資款項,用於經營贈品投資,反
      在未經原告同意下,逕將款項悉數挪用於個人期貨選擇權
      投資交易;且依原告聲請函調期交所所回覆資料顯示,被
      告操作選擇權之時間點僅止於103年間,在原告停止匯款
      後,即不復有資金繼續操作選擇權,由此可證,被告實係
      挪用原告原欲投入贈品投資之款項,轉而用於選擇權操作
      。原告數度要求被告提出說明,然被告僅泛稱「全數虧損
      」,迄今未提出任何具體資料,原告於百般無奈之下,僅
      得提訴而有本案。
(二)被告係以「花旗贈品」為由詐騙原告投資被告:被告企圖以安捷公司事業,混淆本案原告信賴並匯款投資之出售贈品予花旗事業;是為釐清事實、避免被告藉詞混淆視聽,以下將分別以「安捷贈品」與「花旗贈品」明確指稱之。原告主張:被告係以「花旗贈品」招攬原告投資。被告主張:被告係以「安捷贈品」招攬原告投資。
  1、下列對話紀錄,足徵被告係以「花旗贈品」招攬原告投資
      :
  1.107/3/10對話:「傳短ㄉ給你看看」「花旗業務組ㄉ」(參原證4)   2.107/3/18對話:「我看花旗主管都很理性有禮」(參原證21-1)   3.107/4/11對話:「花騎都有點心欸」「妳們怎沒」(參原證21-2)   4.107/4/16對話:「我剛騎機車」「剛到台北花期」(參原證21-3) ⬆️說明:被告向原告稱其每週五在台北花旗有高階主管開會,因其受主管賞識故每次都受邀與會。⬇️   5.107/8/9對話:「經理早上很早就跟我確定要我晚上去台北開會」,因為0801證管會定很多新規則。所以妳爸我今晚沒空,要再改天約。」(參原證21-4)   6.107/9/28對話:「稍後開會,感覺今天要罵人」「信用卡根理專業績都掉」(參原證21-5)   7.107/11/20對話:「今天公司出一些狀況在公司處理」「1理專污客人錢」(參原證5)   8.107/11/11對話:「副總學ㄉ」「他說不賺錢ㄉ人都一堆群」「所以我唯一ㄉ一個花旗寶寶群也退出ㄌ」(參原證6)   9.108/1/18對話:「你先專心開你的會議」「又在罵人」「業績不好哦?」「爛到暴」(參原證21-6)   10.108/8/31對話:「跟他講昨晚開會的事」「沒啊是理專的事」(參原證2)   11.109/3/9對話:「今天公司太忙,美股跌千,客戶贖回基金」(參原證7)   12.參原證14通話譯文,可佐證被告自稱在花旗擔任理專、從事花旗贈品投資之對話編號:25~29、44~47、57、61、118、135~138、141、146~147、158~169、172、192~199、207~208、250~254、313~319(內容繁多,以下僅節錄部分)。 查對話紀錄中,完全未見「安捷贈品」之字眼,內容指涉者均為「花旗贈品」,足徵被告係以「花旗贈品」向原告招攬投資。 
No Time 對話(女為原告、男為被告) 25 00:03:04,576à 00:03:10,720 (女)那不然的話你把那個花旗赠品的就賣給小吳你之前不是說想賣給小吳嗎?小吳他哥哥嗎 26 00:03:11,232à 00:03:17,376 (女)那方毅隆的也一起賣啊 (男)妳打來到底是要講什麼啦? (女)不是我現在想跟你講說那你這樣如果現在你需要錢的話那你就 27 00:03:17,632à 00:03:23,776 (女)就把那個花旗贈品把它處理掉不是嗎?你為什麽不處理那你跟我講你到現在都還沒有拿回錢,你就把它處理掉 28 00:03:24,032à 00:03:25,312 (女)就有錢啊 29 00:03:26,5922à 00:03:32,736 (女)不是這樣一個方法嗎?你現在跟我講花旗的贈品都拿不到錢,為什麼?你不是上次跟我講10年嗎?    57 00:07:28,767 à 00:07:33,887 (男)我還能講什麼你都把我講成這樣了,我跟妳講啦,其實我早點死死對好有好處,我早死花旗有一個賠償金    118 00:12:58,495à 00:13:03,615 (女)我覺得投資的事情你從頭到你都是.. (男)我投資的事,我從來也没有欺騙妳.我花旗到現在也没有拿到錢    146 00:16:05,631à 00:16:11,775 (男)不是我問你,妳不要亂講話,妳可以講花旗錢沒到,我接受,我看 147 00:16:12,031à   00:16:18,175 (男)我們看什麼想辦法跟花旗怎麼樣,我都想好找律師對付花旗,我都想過了。    195 00:20:19,583à 00:20:25,727 (女)不是我是我是一直說你們這個一直都没有拿到花旗的錢很奇怪就是 196 00:20:25,983à 00:20:32, 127 (女)十幾年十一年從99到現在幾年 怎麽可能都没有拿到 那一定是中間他們是有什麼問題 198 00:20:39,551à 00:20:45,695 (男)我們想要告他 (女)所以你的意思是你跟方毅隆,你們想要告它 (男)那是我講的,我已經私下找律師,我找一年,我一直在研究各種可能性,方毅隆不知道,我若跟方毅隆講要告,他還是花旗,他退休可以領多少錢,妳知不知道?他告它,他要跟花旗決裂哦,若是妳,妳會告花旗嗎?    207 00:21:58,400à 00:22:03,776 (女)那你之前拿了我那麽多錢去哪裡? (男)投資花旗Y,不是,妳現在講每一句話都要講清楚    254 00:28:08,832à 00:28:14,976 投資(女)你要講清楚投資是你說副總裁給你機會 (男)對,去花旗是我,投資也是我,妳李淑芬最棒了 
  ㈠被告雖援引刑事裁定為抗辯,然系爭裁定載有:「被告係
      陳稱其為花旗銀行代辦員工、被告已表明非正式員工,更
      未見其自承為『理財專員』或握有銀行內部訊息,自無從靜
      任被告曾向聲請人自稱為花旗銀行理專」(參見本院卷(
      一)第355頁),是該裁定乃因被告於偵查過程自承非花
      旗正式員工、僅係花旗12%級代辦員工,方認被告未以「
      花旗理專」自居令原告陷於錯誤。惟查,被告後於本案11
      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自承「從未在花旗擔任任何職
      務」(不論理專或其他職務均未曾擔任),此說法又與前
      揭刑事程序之「有在花旗工作、只是非理專」證述矛盾,
      足徵被告自始虛構事實,說法方前後不一、無法自圓其說
      。
  ㈡被告實非以「安捷贈品」向原告招攬投資;依原告認知,
      安捷公司早於兩造交往初始即因運營不善而歇業,正因聽
      聞被告之安捷公司結束營運,原告始持續供給被告生活費
      用、替被告繳納信用卡帳單等。復查114年3月11日言詞辯
      論筆錄,被告自認安捷公司並無工商登記,且被告本人並
      無任何勞保紀錄(原證25),倘若如被告所稱,安捷贈品
      公司有多達42名員工(參原證18附件4),豈可能全無勞
      保紀錄?再者,依原證14對話譯文可徵,雙方對話均圍繞
      「花旗投資」展開,從未提及「安捷」字眼,故綜合上情
      ,被告所稱以「安捷贈品」名義招攬原告投資,乃臨訴杜
      撰、混淆視聽之說詞,顯無可採。
  2、被告並無經營贈品事業:
  ㈠退步言,不論被告究竟係以「花旗贈品」抑或「安捷贈品
      」名義向原告招攬投資,然觀諸全案,被告迄今均未能提
      出任何實際之投資資料、交易紀錄或財務帳冊,以資證明
      其投資活動之真實存在。尤有甚者,如被告主張確實有進
      行相關贈品投資,依理自應留存完整帳務、並依法辦理申
      報,然被告既未提出報稅資料,亦未提示任何會計憑證,
      則此等經營行為恐已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情;反之,如
      被告終未能提出相關資料、帳冊與憑證,即足徵其實際上
      根本未曾從事所稱之贈品事業,其抗辯自屬子虛烏有,顯
      難採信。
  ㈡原告並非如被告所稱「就贈品事業相關事宜知之甚詳」:
      被告企圖混淆事實,虛構原告參與贈品事業運營並對相關
      事務知之甚詳,然被告所援引之92年促銷合約,與原告實
      際匯款期間(99年至103年)時點明顯不符;另原告該期
      間任職於遠傳電信且有勞保紀錄可稽,實無可能如被告所
      稱,於其經營公司擔任副理。被告於114年3月5日答辯狀
      中稱「原告就贈品事業相關事宜均知之甚詳,更證二人從
      事贈品事實確有其事,告訴人亦參與其中」云云,企圖以
      律師函(參原證18)【附件2】之中華電信促銷合約,證
      明其有將原告匯款用於贈品事業;並以【附件3】原告為
      安捷科技有限公司副理名片與【附件4】員工名單,營造
      原告知悉贈品事業運營之假象。惟,有關被告提出之【附
      件2】中華電信促銷合約,其所載時點為92年第2季,與原
      告實際匯款期間(99年至103年)相距七年,顯非同一時
      期之事證。再者,原告之投保紀錄(參原證1)可證,原
      告該期間任職於遠傳電信,不可能同時至安捷公司擔任副
      理,且原告未曾見過【附件3】名片與【附件4】員工名單
      ,顯見被告引用該等錯誤資料僅係為混淆視聽,毫無證明
      力。綜上,被告僅憑與原告匯款時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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