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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等(2026-03-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1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鄭立輝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
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
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一如永
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6737號強制執行
事件113年2月21日得標之拍定價額作為本件起訴時(113年10月8
日)之交易價額,三筆土地共為新臺幣(下同)969900元,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19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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