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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等(2025-10-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28號
聲明人即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簡彧川  
            賴志凱律師
被      告  孫立賢  
            孫智慧  
            孫智明  
            孫雅敏  
            孫佳莉  
            林美淑  
            林美純  
            林瑞雲  
            林瑞娟  

            林瑞卿  
            林文玉  

            林鼎盛  

            劉靜美  
            孫佩茹  


            孫玉綺  
            孫立緯  

            孫重銘  
            孫伯坤  

            吳錫廷  
            張桓榮  
            張至栗  

            張菁菁  
            張雅惠  

            孫弘昇  

            張晟鑫  
被      告  新北市管理者: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鄭立輝  
訴訟代理人  蘇得鳴律師
            林姿玗  
            江怡貞  
被      告  曹桂芳  
            鄭明珍  

            陳錦河  
            陳炳彰  
            陳美雪  
            陳美淑  
            陳美伶  
            林建君  
            黃芳儀  
            孫素卿  
            孫金蟬  
            孫逸青  
            孫金枝  

            孫玉梅  
            孫慧敏  
            孫弘仁  

            孫立權  
            易秀絹  

            孫林惠美(即孫睿誠之繼承人)



            孫智珊(即孫睿誠之繼承人)



            孫智珏(即孫睿誠之繼承人)



            孫智珣(即孫睿誠之繼承人)



上列聲明人因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孫立賢為被告黃芳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
    訟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
    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
    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黃芳儀以信託為原因,登記為新北市○○區○○段000○
    000地號之共有人,嗣於114年7月24日黃芳儀塗銷信託登記
    ,登記為被告孫立賢所有,有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可稽
    ,原告為免訴訟延滯,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由
  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命孫立賢為被告黃芳
    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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