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第三人異議之訴(2025-11-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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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31號
抗 告 人 林鑫男
蔡繼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北極真武廟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
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按提起抗告,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按於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
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提起抗告,裁判費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又抗告人有應
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
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揆諸前揭規
定,本件應徵抗告費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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