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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2025-12-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31 案號:簡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鼎泰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新創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汎利貿易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新創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卉湘  
訴訟代理人  郭亮鈞律師
被 上訴 人    
兼下53人
訴訟代理人  鄭鴻財  




            魏瑞麟  
被 上訴 人  阮景正  
            寶祥開發規劃股份有限公司

上1人                      
法定代理人  蔡卉恩  


被 上訴 人  寶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隆村  


被 上訴 人  鄧先覺  
            曾永治  
            曾秋蓮  

            謝友郁  
            韓培德  

            陳勝和  
            張秉中  

            張游森  

            羅惠娟  



            余潤珠  
            余明治  
            劉金平  
            施孟宏  

            王雪沼  
            簡莊碧珠

            方素琴  

            鍾芷芳  
            魏瑞華  
            魏瑞芳  

            魏瑞邦  
            魏瑞蓮  
            魏瑞光  
            楊素晴  
            許澤民  

            朱美月  

            郭麗英(原名徐郭麗英)

            林世雄  

            賴麗雪  
            賴玉瑩  
            黃振德  
            陳金諾  

            張韶玲  


            林鳯女  

            林婉馨  
            涂英蘭  

            曾建元  


            劉金玉  

            李坤厚  

            劉信賢  
            侯家寧  
            李其霖  


            江心怡  

            鄭婷仁(兼蔡明淑之承受訴訟人)

            蔣昌華  

            何沛融(原名何麗米)

            徐瑋勵  

            蔡卉恩  


            張涵瑜  


            林芳正  
            連敏玲  

上52人
訴訟代理人  葉炎順  
被 上訴 人  瑞柏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生  
被 上訴 人  紀義鴻  


            游沁雯  
上3人
訴訟代理人  陳銓洋  
被 上訴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許弘詣律師
            吳甲元律師
被 上訴 人  汎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威廉  

被 上訴 人  歐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欽  
被 上訴 人  佳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瑟婷  

被 上訴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訴訟代理人  呂紹陽  
被 上訴 人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乾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劉柏逸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銘煌  

被 上訴 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明乾  
訴訟代理人  陳珮華  

被 上訴 人  優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舜正  
訴訟代理人  陳秀英  

被 上訴 人  程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淑雲  

被 上訴 人  聯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華  


被 上訴 人  科羅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被 上訴 人  黃載華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團法人標竿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夏忠堅  



被 上訴 人  佶福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福  



被 上訴 人  民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定明  

被 上訴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劉秉華  
被 上訴 人  宇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蕥蘭  
被 上訴 人  納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竣    




被 上訴 人  捷采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延本  

被 上訴 人  鼎泰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惠  



被 上訴 人  綺華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燦  

被 上訴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被 上訴 人  曾秋蓮  

            陳培莉  
            許蔡玉英
            沈桂美  

            葉俊柏  
上5人
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被 上訴 人  呂國炎  


訴訟代理人  沈孟生律師  
被 上訴 人  余來富  

兼                      
訴訟代理人  葉亭妤  
被 上訴 人  陳玲娟  

訴訟代理人  陳冠廷  
被 上訴 人  余武倉  

            黃信傑  

            蔡永結  

            謝瑞蓮  


            邱春汞  

            鍾湟貴  
            李秀熹  
            林明輝  

            吳麗明  

            林榮進  
            顏玉滿  
            陳科翰(原名陳宗光)


            黃桂旺  
            謝銘徽  
            王昭安  
            蔡長利  

            郭信義  
            張澄湟  

            梁靖中  


            王景政  
            陳振騏  

            丁立行  




            陳鴻詔  


            陳玟玲  

            林宏義  
            賴淑惠  

            白明玉  
            吳麗嬌  
            王錦麟  


            蔡承廷  

            劉燦樹  

            陳秀友  
            朱慶哲  
            黃聰孟  
            黃赺    

            謝春美  

            巫麗琴  

            徐千惠  

            李順泰  
            陳香如  
            陳聲鑣  
            林書平  

            黃偉倫  
            簡薛文  


            馬濟華  
            陳富琳  

            陳憶慧  
            李幸菲  
            高國生  
            林承祺  

            蘇庭恩  
            徐小美  
            龍麒方  
            王璽嬿(即何惠杉之承受訴訟人)


            何書毓(即何惠杉之承受訴訟人)

            何書維(即何惠杉之承受訴訟人)

            何書溱(即何惠杉之承受訴訟人)


            王偉津(即吳滿真之承受訴訟人)


            王彥元(即吳滿真之承受訴訟人)

            王子華(即吳滿真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 人  
即被參加人  吳柏增  


訴訟代理人  鄭鴻財  




            魏瑞麟  
            葉炎順  
參  加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云莉律師
            葉庭嘉律師
            曾俊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
0月13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0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4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或法定代理權消滅者,應由其繼承人或法定代
    理人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
    70條、第175條、第178條自明。原審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藤田桂子,被上訴人吳
    滿真、何惠杉則分別於112年10月25日、113年6月10日死亡
    ,而吳滿真之繼承人為王偉津、王彥元、王子華,何惠杉之
    繼承人為王璽嬿、何書溱、何書毓、何書維,有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司法院家事事
    件公告查詢結果可按,本院業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
    見本院卷一第173至189頁),自應由其等續行訴訟。  
二、次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被
    告陳聲鑣、李順泰、巫麗琴、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謝瑞蓮、顏玉滿及林榮進分別於本案審理中移轉其所有
    新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巷0號
    地下三層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應有部分予訴外人盈鑽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郭芷菱、郭雅帆、郭哲源、鄭喻云、鄭皓文
    、鄭筑云、鄭棨文、鄭喻芳、鄭棨駿、張玲萍、黃國倫、朱
    文曉及德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均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移
    轉。盈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郭芷菱、郭雅帆、郭哲源、鄭
    喻云、鄭皓文、鄭筑云、鄭棨文、鄭喻芳、鄭棨駿、張玲萍
    、黃國倫、朱文曉及德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固均未就其等
    移轉系爭建物應有部分聲請承當訴訟,惟揆諸前揭規定,於
    本件訴訟仍無影響,被告陳聲鑣、李順泰、巫麗琴、合作金
    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謝瑞蓮、顏玉滿及林榮進仍為適
    格之當事人(為法定訴訟擔當,確定判決效力及於其等繼受
    人,附此敘明)。  
三、另被告汎利貿易有限公司、歐鑫有限公司、佳訊股份有限公
    司、台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程遠科技有限公司、聯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標竿教育基金會、佶福開發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民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東京海
    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宇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納晶科
    技有限公司、捷采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鼎泰豐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綺華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余來富、陳玲娟、余武倉、黃信傑、蔡永結
    、謝瑞蓮、邱春汞、鍾湟貴、李秀熹、林明輝、吳麗明、林
    榮進、顏玉滿、陳科翰(原名陳宗光)、黃桂旺、謝銘徽、
    王昭安、蔡長利、郭信義、張澄湟、梁靖中、王景政、陳振
    騏、丁立行、陳鴻詔、陳玫玲、林宏義、賴淑惠、白明玉、
    吳麗嬌、王錦麟、蔡承廷、劉燦樹、陳秀友、朱慶哲、黃聰
    孟、黃赺、謝春美、巫麗琴、徐千惠、李順泰、陳香如、陳
    聲鑣、林書平、黃偉倫、簡薛文、馬濟華、陳富琳、陳憶慧
    、李幸菲、高國生、林承祺、蘇庭恩、徐小美、龍麒方、何
    書溱、何書毓、何書維、王偉津、王彥元、王子華均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坐落在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
    分稱系爭942、944地號土地)上之系爭建物,為經貿王朝大
    廈、三普豪門大廈之地下三層,屬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
    例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建物主要用途雖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
    場,然其於81年5月21日單獨編列建號以專有部分辦理第一
    次所有權登記,且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並無不能分割之限制
    ;況且,並非所有經貿王朝大廈、三普豪門大廈區分所有權
    人均有取得系爭建物之所有權,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
    上開原因,系爭建物非屬共用部分而為獨立所有權客體,且
    無移轉所有權應隨同其他專有部分移轉之限制。又系爭建物
    雖設有經貿王朝大廈、三普豪門大廈之若干公共設施,然該
    等公共設施並不屬於系爭建物之內容,縱屬系爭建物之一部
    ,分割後取得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亦應承擔法令對於該等
    公共設施行使權利之限制,以維持經貿王朝大廈、三普豪門
    大廈之公共安全與正常運作,並無被上訴人所稱系爭建物不
    宜分割之疑慮。系爭建物既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
    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現共有人不能協議決定分割方法,爰
    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變價分割系
    爭建物,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等語。
二、被上訴人之答辯陳述,及參加人參加訴訟之陳述,除引用原
    審判決外,茲補充如附表二所示。
三、原審對於上訴人之請求,為其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兩造共有之系爭建物應
    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分配。被上
    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經查,系爭建物坐落在系爭942、944地號土地上,為區分所
    有建築物即經貿王朝大廈、三普豪門大廈之地下三層,非經
    由經貿王朝大廈、三普豪門大廈之地下二層、地下一層、車
    道、電梯等,不得出入;又系爭建物設有儲水塔、揚水馬達
    、抽水馬達、消防機房、電力設施,供經貿王朝大廈、三普
    豪門大廈所共用。此外,並非所有經貿王朝大廈、三普豪門
    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均取得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系爭建物之
    共有人,亦非均取得經貿王朝大廈、三普豪門大廈之地下層
    車道、電梯之所有權(地下層車道、電梯乃登記為新北市○○
    區○○段0000○號之一部,見本院卷二第47頁)等情,除有建
    物登記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114
    年3月12日新北中地測字第1146213730號函在卷可考外(見
    本院卷一第465至470頁、卷二第47、57至211頁),復為上
    訴人及到場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而其餘被上訴人雖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且未提出書狀答辯,然其等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
    定,視同自認,故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五、本院之判斷:
 ㈠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法定停車空間等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用
    部分,在內政部以80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下
    稱內政部80年9月18日函釋)公布前,仍有登記為專用部分
    、單獨編列建號之可能:
 ⒈按69年3月1日至84年8月31日施行之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原規
    定:「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未能依第69第1項規
    定辦理者,得另編建號,單獨登記,並依左列規定辦理:一
    、同一建物所屬各種共同使用部分,應視各區分所有權人實
    際使用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
    所有權人共有。但部分人不需使用該共同使用部分者,得予
    除外。二、共同使用部分之所有權,應於各相關區分所有建
    物所有權移轉時,隨同移轉於同一人。三、區分所有建物共
    同部分不得分割」。
 ⒉而內政部則以80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即內政
    部80年9月18日函釋),就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法定防空避難
    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之所有權登記加以解釋:區分所有建築
    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均不得與主建物分
    離,應為該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部分區分所有權人
    所共有。前項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
    停車空間所有權登記,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現行土地
    登記規則第81條)規定辦理登記為共有部分。區分所有建築
    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其移轉承受人應
    為該區分所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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