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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 返還買賣價金等(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PCDV 2026-06-10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欣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城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譚芷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
5年5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利益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3,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
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思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