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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1-02)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2 案號:消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1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洪伶瑩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單瑛城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42萬3,8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46 元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
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盧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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