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 交付遺贈物(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PCDV
2026-06-10
案號:家繼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01
A02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
年4月30日所為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A01、A02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34,36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A01、A02(下合稱上訴人,分則逕稱其名)對本院於民
國115年4月30日所為之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第一審判決
不服而提起上訴,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
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A03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
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6;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2樓)及同段0548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8)移轉
登記予A02。(三)被上訴人A03應給付A01新臺幣(下同)495,8
60元及自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四)被上訴人A03應偕同A01至監理機關將已註銷
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過戶登記予A01。(五)
願供擔保請准予假執行。(六)第一審之反訴及其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823,900元(計算
式:1,328,040元+495,860元=1,823,900元),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66元,茲依上開
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李宇銘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漢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