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1-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9
案號:簡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張麗娟
訴訟代理人 吳奇芳
被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被上訴人 柳淑君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琬翎
侯銘宗
被上訴人 張俊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該訴訟程序終
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張麗娟於本院審理中提出形式上為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張俊琪所簽立之協議書1份,被上訴人張俊琪則否認
上開協議書之真正,並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
檢署)對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吳奇芳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
,因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犯罪嫌疑成立與否確有影響於本
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為避免重複調查相關證據,本院因而
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本件於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9196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
訴訟程序。茲因上開偵查案件起訴後,歷經本院刑事庭112
年度訴字第59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
5039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026號刑事判
決於114年5月29日駁回上訴,已告確定,有上開偵查案件之
起訴書及刑事歷審判決、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法院前案
記錄表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全案卷宗查
證屬實,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撤銷本院於11
1年10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