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 遷讓房屋等(2026-06-04)
一般民事糾紛
PCDV
2026-06-04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張承軒
被 上訴人 林鈺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萬1,21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萬5,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