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30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林柏澔
被 告 鄭明耀即紅盤子港式茶餐廳
駱蘭華
鄭鈺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13,898元,及自民國114年9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8%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3,668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鄭明耀即紅盤子港式茶餐廳邀被告駱蘭華、鄭鈺潔為連
帶保證人,與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12日簽訂受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影響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借款總
額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2年5月16日
起至117年5月16日止,利息為自112年5月16日起至117年5月
16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1.66%計算,並自實際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付息,自第2
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另依上開貸款契約書第8條
約定,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
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詎被告自114年10月起即未依約還款,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
,原告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6條約定,主張上開借款
視為到期,並加計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被告共計尚欠原告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應負連帶
清償債務之責任。
㈢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受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
、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又被
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
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
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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