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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3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宇
被      告  施川偉即大霸廣告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萬6,6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
    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3年10月4日簽訂「協助中小型事業
    疫後振興專案貸款(無利息補貼)契約書」,向原告借款共
    2筆:
 ㈠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3年10月8日
    起至118年10月8日止,共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機動計
    息(即年率1.72%)。並約定遲延還款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
    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
    付違約金。
 ㈡借款金額為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3年10月8日起至118年10
    月8日止,共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同指標加0.5
    %機動計息(即年率2.22%)。並約定遲延還款時,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
    率20%加付違約金。
  詎被告自114年5月起違約未按時繳訖應付本息,經催告仍置
    之不理,依兩造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目前被告尚滯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應計利息、違約
    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兩造簽立之借據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7萬6,678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為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1份、協助中小型
    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契約書影本及借據各2份、電腦資料
    表及利率資料表2份等件為證,經核無訛。被告就原告主張
    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書證與原告所述相
    符,並綜合證據調查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及兩造簽立之借據
    ,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
    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1 88萬7,710元 自11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2%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88萬8,968元 自11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77萬6,6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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