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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限期起訴(2026-04-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艾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艾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璋  
            曾柏堯  


相  對  人  漢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信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
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向管轄
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
    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就聲請人是否有提供股東名簿之法律上義務有所
    爭執,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
    類之情形而有必要,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並緊急處置,經本
    院以115年度全字第41號裁定准許相對人關於定暫時狀態處
    分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處分電子卷宗核閱屬實,而相
    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索引卡查詢在卷可佐,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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