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限期起訴(2026-03-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6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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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艾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璋
曾柏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漢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
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2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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