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免責(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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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消債職聲免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林芝吟(已歿)
代 理 人 周尚毅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00號00樓、00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偉成
郭春敏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至0樓、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左炫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00樓、00樓、00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00號、000號、000號、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於程序終止或終
結前死亡者,其程序視為終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
則第9條定有明文。揆其立法緣由,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
,得依消債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謀經濟生活之更生
,且消債條例未設遺產之更生或清算程序,故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倘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前死亡,即
無繼續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以謀其經濟生活更生之必要,
其程序應予終結,無庸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受,逕予簽結即
可。而免責程序係以促使債務人經濟復甦,保障其生存權為
目的(消債條例第132條立法理由參照),債務人既於法院
裁定前死亡,即無繼續進行免責程序之必要。且債務人之遺
產包括不屬清算財團之財產(開始清算程序後有償取得之財
產、專屬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消債條例第
98條規定參照),應依民法遺產清算程序由其債權人受償。
債務人之繼承人不能因其清算而獲利益,故該免責程序性質
上無法由繼承人承受,此時即應類推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9
條規定,視為終結,法院無庸另為免責與否之裁定(司法院
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
會第7號、103年第9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1號意見參照)。
又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
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
1號裁定聲請人自民國109年2月19日上午11時開始清算程序
,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12月4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
清字第32號裁定以分配完結為由終結清算程序等情,業據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惟查,聲請人已於清算程
序終止前之114年9月9日死亡,有聲請人之戶役政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7頁),依消債條例施
行細則第9條規定,該清算程序視為終結,本應由司法事務
官逕予簽結而無從續行,本件即無進行免責程序之必要,且
免責程序性質上無法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受,本件聲請人既
已死亡,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從補正,故依消債條例第8
條規定,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消債條例第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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