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3-19)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9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劉明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
    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
    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
    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為同條例第6條
    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仍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但聲請人如已於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繳納聲請費,則無須繳納,請提出繳納收據到
    院供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1,02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
    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共2人,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
    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但聲請人債權人超過1人時,
    請依此計算式(【債權人人數+債務人1人】×10份×51元=郵
    務送達費)計算後,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
    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114年1
    2月29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㈠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㈡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
    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
    姓名。
 ㈢最近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之主約、附約」)尚未履
    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六、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
    人清冊」,其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
    事項,暨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
 ⒈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
 ⒉各金融機構(含郵局、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之存摺
    (含一般臺幣、外幣、黃金存摺及證券交割存摺等)「封面
    」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
    影本(註:①須顯示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至陳報前最近之期日。②須含自112年12月迄今,若未包含部
    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查
    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⒊股票:務必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
    詢之資料(含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
    細資料表等)。
 ⒋保險單:務必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料查詢結果表(無論有無,必須提出),並依查詢結果提出
    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之「解約金」數
    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⒌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
    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⒍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現金、定期存款、互助會款、汽車、機車、珠寶、金飾、
    銀飾、貴金屬、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
    加密貨幣等),亦應陳報於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
    汽機車行照、證書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
    產亦請註明。
 ㈡收入數額:
  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12年12月30日起至114年1
    2月29日止,及114年12月30日起至陳報當月之收入狀況:
 ⒈任職於何處?任職期間?本職外是否有兼職?本職及兼職之
    每月收入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另工作薪資含本薪、佣金
    、獎金、津貼等。
 ⒉除上述收入外,是否有領取任何年金(例如:勞保年金、國
    民年金等)、商業保險給付、租金收入、各類政府補助金(
    例如:租屋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健保補助、身障津貼、
    失業給付等)、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其他收入款(例如:民
    間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資助、兄弟姊妹或親戚之資助金等)
    。
 ⒊請於書狀內敘明前開收入匯入之銀行帳戶,及提出所匯入之
    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及內頁暨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單、
    薪資袋、在職證明、政府核定上開年金、補助之函文、商業
    保險給付證明等)以供核對。 
 ⒋請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金融機構債權
    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回覆書(報表
    編號:PLR1,含連帶保證)】(下稱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書)、戶籍謄本(記事欄勿刪)、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因
    114年度個人所得尚未申報,請向工作單位或國稅局申請114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㈢必要支出數額:                  
  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
    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如有受扶養人,請說明受扶養人與聲請人關係、受扶養人之
    扶養義務人人數,及受扶養人自112年12月起迄今是否有工
    作收入或領取政府之補助、津貼或年金(如:租屋補助、身
    障津貼、勞保年金、國民年金、低收、中低收入戶補助、健
    保補助、失業給付、育兒津貼、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等)?
    商業保險給付?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資助之生活補助?如有
    ,請於書狀內敘明前開收入金額為若干?匯入之銀行帳戶為
    何?暨提出:⒈所匯入之金融機構之封面及內頁(如不知有領
    取何項目及金額,請逕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確認)。⒉
    受扶養人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1
    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戶籍謄本(記事欄勿刪)。⒊受扶養人如為成年
    人,應提出受扶養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陳報下列事項:
 ㈠請說明聲請人現居之戶籍址之房屋為何人所有,如為租賃請
    提出租賃契約,如為配偶或直系血親所有請提出建物及土地
    第一類謄本。
 ㈡聲請人陳報前曾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置協商不成
    立,請說明何時申請協商、協商方案,並提出協商不成立證
    明書。
 ㈢聲請人陳報現受有強制執行,請說明目前受有強制執行之情
    況(如扣薪中、查封、拍賣等等)。
 ㈣聲請人陳報之事實及已提出之資料如有更新或補正,應即時
    於本件聲請更生裁定前提出更新或補正之資料。
(以上均請使用標籤紙,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
,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儘速」、「一次」即補正齊全。)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