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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3-10)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0 案號:小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上訴遭法院駁回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小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吳彬豪  


被上訴人    黃昭智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4年12月18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2305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
    6條之25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係指依同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準用第468條所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第469
    條第1款至第5款所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故當事人提
    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
    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係以第一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8條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
    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之字號,
    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
    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
    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
    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88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上訴法律審(第
    三審)之規定,小額程序之上訴人若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如上所述之合法上訴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
    無庸命其補正,即得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
    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所有車輛不應、無須受此損害,
    因被上訴人追撞造成車輛大面積的損害,而有修復費用增加
    及零件尋找不易,不是原審認定12,835元就能處理修復等語
    ,並聲明: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經查:上訴人於114年12月26日就本院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
    小字第2305號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意旨
    ,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8條、第469條第
    1款至第5款所定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
    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本件上訴人既未依法提起上訴,
    且已逾上開20日補提上訴理由之法定期間,迄今仍未補提合
    法之上訴理由書,應認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而毋庸命其補正
    ,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
    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其數額為2,250元,並應由上訴
    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
    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張智超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敬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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