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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 損害賠償等(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PCDV 2026-06-10 案號:審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693號
原      告  蔡敏儀  
被      告  賴惠貞  

            劉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以
    115年度審補字第55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3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費,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足參,揆諸前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