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6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14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被      告  徐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返還
    借款,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依兩造所簽訂之王道商業銀行個人信用
    貸款約定書第條第19條第2項約定「倘因本約定書涉訟時,
    借款人及貴行雙方同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而原告總行所在地
    為臺北市內湖區,是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原告出之上開契約書可參(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065
    號卷第49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由兩造合意之士林地
    院或臺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北
    地院管轄。至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係因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被
    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尚不得據以認為原告有拋棄
    合意定管轄法院權益之意。而被告依同法第516條第1項之規
    定向本院提出異議,既非為言詞辯論,自與同法第25條所謂
    「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不同,是本件並無該條擬制合意管轄
    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