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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4-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30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麗維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12號
原      告  富雅麗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艾辰  

訴訟代理人  韋志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
6,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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