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4-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30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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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12號
原 告 富雅麗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艾辰
訴訟代理人 韋志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
6,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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