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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 返還借名登記財產等(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PCDV 2026-06-10 案號:審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68號
原      告  于宏基  
被      告  張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應
有部分10000分之49)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應有部分
全部)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房屋(下稱系爭
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
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得知系爭房地同社區1年內房地交易實價
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萬元,而系爭房屋之面積為10
7.04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68.22㎡+陽台8.52㎡+花台1.5㎡+
共有部分○○段0000建號建物60.67㎡應有部分1636/10000+共有部
分○○段0000建號建物274.73㎡應有部分138/10000+共有部分○○段
0000建號建物3078.27㎡應有部分49/10000=107.04㎡,小數點以
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故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總價約為1,81
9萬6,800元【計算式:107.04㎡17萬元/㎡=1,819萬6,800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19萬6,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9萬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