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減少價金等(2026-03-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9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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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291號
原 告 陳柏勳
訴訟代理人 李彥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孟暵、簡育章、五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
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8萬元(計算式:110萬+18萬=128萬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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