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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認股金(2026-01-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9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柏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2號
原      告  柏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駿  
被      告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認股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4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
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
規定,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2日止之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2,040萬2,79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萬0,1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0萬9,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單位: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40萬元) 1 利息 2,040萬元 114年9月2日 114年9月2日 (1/365) 5% 2,794.52元  小計       2,794.52元 合計        2,040萬2,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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