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 損害賠償(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PCDV
2026-06-10
案號:審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黃仁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
院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
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
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
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
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⒈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與此聲明相符之原因事實: 原告於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被告1及被告2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元」,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如請求被告給付一定金額,或請求被告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等,於起訴時於訴狀上應記載明確及特定(例如:所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金額為何?過於含糊不明),以利作為日後強制執行之依據。並應表明可以做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本件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上依據),應予補正。 ⒉ 表明上開編號⒈事項之補正狀正本及繕本(均含證物)各1份。 ⒊ 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以維自身權益,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