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2026-04-21)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1
案號:審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58號
原 告 吳郁萱
訴訟代理人 黃玟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
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4
,66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473元【計算式:3,710×2/3
=2,473,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發給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
準此,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7元【計算式:3,710-2,473
+4,500=5,73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心喬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